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河南地质文联;英文名称Geological System Hen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缩写GSH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地质系统地勘单位、地勘企业及若干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河南省地质系统联系文学艺术人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和繁荣河南地质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团结动员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人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新时代精神和地质行业“三光荣、四特别”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河南地质文化,宣传河南地质形象,提升河南地质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爱好者的创作积极性,为河南地质各项事业发展营造浓厚文化氛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旅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旅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商鼎路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开展采风、笔会、演出、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河南省地质系统的文学艺术爱好者;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专业委员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名单由本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负责人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单位会员可推荐1名代表理事。单位会员调整代表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本会负责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单位会员代表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9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兼职人员必须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同意;
(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授权副秘书长代行本条第三、六项职权。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会党建工作联络员。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地质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内部建设情况;
(三)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地方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要求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地质局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须在河南省地质局、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地质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4日河南地质文联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