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

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河南地质文联;英文名称Geological System Hen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缩写GSH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地质系统地勘单位、地勘企业及若干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河南省地质系统联系文学艺术人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和繁荣河南地质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团结动员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人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新时代精神和地质行业“三光荣、四特别”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河南地质文化,宣传河南地质形象,提升河南地质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爱好者的创作积极性,为河南地质各项事业发展营造浓厚文化氛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省文旅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旅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商鼎路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开展采风、笔会、演出、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河南省地质系统的文学艺术爱好者;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专业委员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名单由本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负责人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单位会员可推荐1名代表理事。单位会员调整代表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本会负责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单位会员代表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9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河南省地质系统文学艺术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兼职人员必须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同意;

(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授权副秘书长代行本条第三、六项职权。

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会党建工作联络员。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地质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内部建设情况;

(三)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地方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要求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地质局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须在河南省地质局、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地质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14河南地质文联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